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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部原处长受贿终审获刑14年

  • 时间:2014-01-05 新闻来源: 热点资讯网
  • 记者昨天获悉,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督查三处原处长李学智已被市二中院终审认定受贿229万元,判刑14年。此前,李学智被西城法院一审认定受贿30余万元判处12年,检方抗诉获采纳。

      指控受贿231万一审认定30余万

      李学智2009年3月被任命为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办公室主任兼人事处处长,2010年6月起任该中心督查三处处长。2012年1月4日,他因涉嫌受贿罪被羁押。

      检方指控李学智的受贿金额共计231万余元。指控称,李学智利用其职务便利,于2011年1月间,在河南省新乡市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核查的过程中,以停产整顿为借口,先后从该公司董事长宋某处收受或索要共计190万元及价值3.4万余元的5部三星手机;在河南省安阳市和新乡市进行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过程中,以给检查组购买化妆品为名,伙同其妹夫刘某先后向当地环保部门索要16万余元;在河南省鹤壁市淇县污水处理厂进行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过程中,以处罚整顿为借口,先后向当地环保部门索要2万元及茶具、纪念币等物品,价值1.2万余元。

      此外,李学智在担任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办公室主任兼人事处处长期间,在对刘某考察时,于2009年4月间从刘某处收受或索要现金共计18.6万元。

      去年9月,西城法院审理后对检方指控的190万元、5部三星手机及2万元未予认定,认定李学智受贿金额为3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检方抗诉请企业老总出庭

      宣判后,检方抗诉认为李学智的受贿金额共计231万余元。李学智则上诉,要求法院宣告自己无罪。

      二审开庭时,控辩双方就涉案的190余万元款物的性质辩论激烈,检方还让宋某出庭作证。

      宋某说,2011年1月13日,李学智带队进入新亚纸业检查,称企业环保偷排全国罕见,当天停产。宋某说,他的企业没有偷排,感觉被敲诈,想找李学智说明情况,李学智要求他单独去宾馆见面。

      他先拿10万元去找李学智,但李学智说得拿三五百万。他随后又送去30万元和5部三星手机,但李学智让再拿300万元给领导,否则就整死新亚。他随后带着150万元现金来京给了李学智。

      李学智则称宋某一派胡言。他说新亚纸业确实存在污染严重等问题,他没有找宋某要钱,是宋某一直追着要见他,主动给他送钱。前期的40万元他要退,但宋某就说委托他帮忙给孩子办理北京户口,后期的150万元是宋某借给其“前妹夫”刘某的,他是担保人,有借款书为证,且刘某后来已将钱还给宋某。

      但检方认为,借款书是李学智提供的,只有复写本无原件,不具备鉴定笔迹和书写时间的条件,不应作为证据使用,宋某也说没有见过该借款书。李学智是在知道自己被调查后才委托刘某退钱,目的是掩盖犯罪。

      终审改判认定受贿229万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多项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李学智收受或索要宋某现金190万元及5部手机。李学智提供的借款书各方签名均为复写形成,无法证明其真实性,该借款书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宋某亦当庭否认在借款书上签过名,相关款物不能认定为借款。检方的相关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对于检方指控李学智索要河南淇县污水处理厂现金2万元的事实,二中院认可一审判决,认为李学智收受2万元后及时上交,不是受贿。

      法院终审认定李学智构成受贿罪,受贿金额共计229万余元。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定罪准确,但对起诉书指控李学智收受或索要宋某190万元及手机的事实不予认定有误,应予改判。李学智部分犯罪事实系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

      二中院终审撤销一审判决,判处李学智有期徒刑14年。

      昨天,李学智的辩护律师熊智表示,李学智家属已经委托他继续申诉,坚持认为李学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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