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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在香港银行卡在澳门 被盗刷消费近百万

  • 时间:2015-07-28 新闻来源: 热点资讯网
  • 周先生跟团到香港玩,这本是件开心的事,可周先生却过得心惊胆战。原来,到香港后的一天深夜,他随身携带的一张理财卡却在澳门被人刷卡消费了近百万元。卡好好地躺在自己钱包里,这是怎么回事?周先生傻了,立马报警,经查得知:钱被一罗姓男子盗刷了。真相大白,可这笔钱到底由谁埋单?周某与银行打起了官司。

    被盗刷近百万到底谁埋单

    早在2008年5月,周某到某银行申请办理了财金账户借记卡一个,开通了网上银行对外转账功能。

    2013年1月21日,周某随团到香港游玩,1月24日晚11点28分,周某理财金账户卡在澳门永胜表饰市场由姓名为罗某的人持卡交易,并输入正确密码成功“消费”999789.53元,并由罗某在银行存根联及商户的销售单上签名。

    钱款被扣后,周某当即收到账户存款被人消费的电话短信提示,大吃一惊。周某迅速做出补救,告知朋友张某,由周某通过网上银行在浙江省杭州市将卡中200万元存款转入张某账户。同时,周某报警,将随身携带的涉案理财金账户卡交给香港警方。之后,周某又分别让两个朋友向银行报案,要求办理涉案理财金账户存款的冻结业务。

    案发后,被盗刷的这99万余元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周某认为,被盗刷时卡在其身上,银行应承担全部责任。银行却指出,周某在被盗刷前,曾将关涉账户资金安全的电子银行密码及网银U盾交付案外人使用,周某未谨慎使用该卡应该自行承担责任。

    近百万元巨款到底谁埋单?周某将银行告上法庭。

    是否存在伪卡交易情形?

    本案是否存在伪卡交易的情形?周某认为,澳门消费发生时其身在香港,且就该消费事宜向香港警方报警,并于报警时提供随身携带卡片,故该卡在澳门的消费并非本人使用真卡操作。

    对此,银行认为,周某向香港警方报警时出具的银行卡未经验证真伪,故其无法证明报警时持有真卡,进而无法认定案外人在澳门消费时使用伪卡。

    法院认为,该案涉消费于2013年1月24日23时28分完成,周某于当日向香港警方报警,并向警方提供其随身携带的理财金账户卡,该卡提供警方后即脱离周某控制、并由警方决定采取何种程序验证卡片真伪,此种情形之下,周某报警时向警方提交伪卡并不符合常理。此外,周某发现卡内余额发生异常变化后,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报警、处理卡内剩余资金及挂失的行为,为防止损失扩大进行妥善处理,符合一般持卡人在相应情形下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并且,根据银行提交的澳门消费时的交易凭证,该次交易为案外人罗某完成,并非周某本人。

    综上,法院认定该账户于澳门的消费行为系案外人伪卡交易,并无不当。

    银行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及责任范围如何确定的问题。周某认为,银行未对卡内存款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未有证据证明他本人有泄露密码的行为,故银行应对该卡被盗刷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但是,银行却认为,周某未能充分证明“人卡未分离”,故其主张澳门消费为“盗刷”证据不足,且该卡在澳门消费使用的POS机并非银行安装,故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周某理财金账户内资金经伪卡交易减少,而第三人犯罪行为导致的资金减少并不免除银行向持卡人承担不能足额偿付本息的违约责任。此外,周某于伪卡交易发生前曾将关涉账户资金安全的电子银行密码及网银U盾交付案外人使用,增加了密码泄露、影响账户安全的风险,应相应减轻某银行的赔偿责任。

    综上,昆山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周某理财金账户资金损失499899.27元及利息。判决后,当事双方均提起上诉。日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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